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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车、马忠英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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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928号
  • 案件名称

    赵海车、马忠英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海车;马忠英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928号原告:赵海车,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极乐乡深沟村村民。        被告:马忠英,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斜沟乡上窑洞庄村村民。        原告赵海车与被告马忠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海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退还其提交的证据,要到西宁的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海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海车负担。        审判员    陈嵋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冬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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