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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杰、邓淑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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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5329号
  • 案件名称

    潘永杰、邓淑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潘永杰;邓淑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329号原告:潘永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邓淑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怀集县。原告潘永杰与被告邓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7元,由原告潘永杰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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