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杰、邓淑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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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5329号案件名称
潘永杰、邓淑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潘永杰;邓淑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329号原告:潘永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邓淑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怀集县。原告潘永杰与被告邓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7元,由原告潘永杰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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