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铎、李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23民初15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540号
  • 案件名称

    孙铎、李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孙铎;李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23民初1540号原告孙铎,男,1981年10月22日生,满族,系信成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西丰县。被告李丰,男,1988年9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告孙铎与被告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1日在房木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铎与被告李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7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四次向原告借款,统计85752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欠钱属实,当时他给我拿10万,但是我养鸡陆续还他一部分,当时我们是合作关系。欠钱我承认但没有这多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与原告合作养鸡期间。由于被告缺少资金。原告曾四次给被告垫付资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累计8752元。未给付。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四张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需要由原告垫付资金。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铎垫付款85752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语书 记 员  房加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