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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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811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章琼;方华银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81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53年0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方某,男,汉族,1951年09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 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蕊菡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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