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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加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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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16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加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加合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164号    原告: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龙腾大道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4076840X。法定代表人:徐光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加合,男,196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加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73元,由原告重庆诚之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粮逸书  记  员      姚雪薇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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