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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秀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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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111号
  • 案件名称

    董金秀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董金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2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秀,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森(董金秀之夫),1964年9月16日出生,大兴七中教师,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临1号。负责人:刘秀泉,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北京德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金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狼垡二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7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金秀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791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事实认定存在遗漏。董金秀系狼垡二村村民,狼垡二村规章制度均与其存在密切关系、董金秀权益也因此受到侵害,董金秀本案中明确以狼垡二村村委会作为被告,也有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狼垡二村村委会违法事实没有进行调查,有失公平公正。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专门规定村民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委会为当事人,也专门设置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董金秀既是狼垡二村村民、同时也是权益受到侵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狼垡二村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3.村委会是村里上通下达的执行机构、负责村里所有事项管理,案涉规章制度也是村委会制定,村委会主张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均是由村委会主导,也只是为了推卸责任。本案所涉规章制度侵害了村民的股权,根据法律规定,受到侵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组织可以违法、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组织违法侵害不归法院管辖。狼垡二村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董金秀的上诉请求。1.狼垡二村村委会系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董金秀要求撤销村委会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狼垡二村村委会并未侵害村民权益,董金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定理由。2007年我村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了照顾未分得土地、不享受股份待遇的村民,经村民一致同意,专门设立了《福利补贴制度》,按照不同档次划分了村民享受福利补贴的比例。《福利补贴制度》及相关制度均系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执行、并且经过全体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实施的,村委会仅仅是全体村民意见的执行人,无权变更相关制度的内容。董金秀多年来一直按照《福利补贴制度》的规定享受各项福利补贴,如果其对于村内的制度有异议,可以在村内会议中提出,由村民表决通过即可实施。董金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狼垡二村村委会《福利补贴制度》中的违法规定,归还妇女儿童法定财产权、村民权;2.狼垡二村村委会赔偿遭受侵害村民的全部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董金秀要求撤销狼垡二村村委会《福利补贴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并赔偿经济损失,因该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董金秀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董金秀的起诉。二审中,董金秀自述其系狼垡二村村民,外嫁他村但户籍并未迁出狼垡二村,工作生活均在狼垡二村,其本人系按照村民标准享受股份分红等,但董金秀的儿子郭东昀虽然户籍登记在狼垡二村,但根据案涉《福利补贴制度》不能享受村民股份分红,只能按照50%的比例享受福利补贴,据此认为狼垡二村村委会制定的《福利补贴制度》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属于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本案中,董金秀主张狼垡二村村委会制定的《福利补贴制度》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狼垡二村《福利补贴制度》中的违法规定、归还妇女儿童法定财产权、村民权,判令村委会赔偿受侵害村民全部经济损失。董金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福利补贴制度》所涉及事项依法属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即案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董金秀所诉狼垡二村村委会虽然依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因董金秀所提本案诉讼请求所针对的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董金秀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董金秀坚持上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董金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忆审 判 员  蒋春燕审 判 员  朱 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靖元书 记 员  赵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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