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范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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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744号案件名称
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范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范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744号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邮政公寓5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6UG3C4N。法定代表人:孙耀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山,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培,男,回族,1981年4月2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被告范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州益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利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焦 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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