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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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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7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清英;隋桂娟;庄德和;郭晶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负责人:向敏,系行长。被执行人宋清英,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隋桂娟,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庄德和,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郭晶,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宋清英、隋桂娟、庄德和、郭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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