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民、乔自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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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36号案件名称
赵建民、乔自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建民;乔自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民,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自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赵建民因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6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属于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误。此外,本案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双方明确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原审原、被告因双方签订的儿童乐园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该合同第二款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合同甲方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封丘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69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清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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