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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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140号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桂珍;赵瑞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以下简称江阴农商行天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高克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王桂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企业法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赵瑞连,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江阴农商行天长支行与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桂珍、赵瑞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舒附相关法条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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