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娟、刘运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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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91号案件名称
张立娟、刘运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立娟;刘运东;刘金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91号原告:张立娟,女,汉族,大城县。被告:刘运东,男,汉族,大城县。被告:刘金霞,女,汉族,大城县。原告张立娟与被告刘运东、刘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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