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某某、朱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2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2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某某、朱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102567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