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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6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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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632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6327号 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2HWU1N。法定代表人:阮家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佰拴,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E753X。法定代表人:梁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西安建之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8LAJ5P。法定代表人:苏团妹。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建之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3元,由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诸  子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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