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黎屋寄卖行、张春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108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108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兴市黎屋寄卖行、张春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东兴市黎屋寄卖行;张春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1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黎屋寄卖行,所在地东兴市金冠西路北侧108住宅区中越大厦1302号房,注册号450681600218195(1-1)。经营者:黎永南,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张春霞,女,1997年6月9日出生,壮族,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黎屋寄卖行与被执行人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68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了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理财产品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庞玉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