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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锋、梁耀全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3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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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805号
  • 案件名称

    朱锋、梁耀全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锋;梁耀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岩盛石材有限公司;营口鑫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提比利亚船货代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3805号原告:朱锋,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丹,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耀全,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吉平,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岩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杨屯村(山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689654396L。法定代表人:梁耀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吉平,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鑫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09营口红运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综合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567563998Y。法定代表人:王晓光,经理。被告:营口提比利亚船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阳光世纪城5号楼1单元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MA0XL8M971。法定代表人:王启鹏,经理。原告朱锋诉被告梁耀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岩盛石材有限公司、营口鑫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提比利亚船货代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笔债权已经本院(2020)辽0804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完毕,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营口鑫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提比利亚船货代理有限公司达成过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锋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3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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