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点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8民初50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8民初508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点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点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8民初5085号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显修,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点义,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点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沛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