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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娇、宗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02执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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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执2331号
  • 案件名称

    吴雪娇、宗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雪娇;宗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02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娇,女,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宗政,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申请执行人吴雪娇与被执行人宗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13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宗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吴雪娇货款22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宗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吴雪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到院接受调查。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1987.04元存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分别前往不动产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不动产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穷尽调查措施,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1987.04元存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13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姜树华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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