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8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819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周某,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9658.84元;二、被执行人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3469.56元;三、被执行人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658.8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执行人周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352元,公告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周某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周某高消费。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雕查控网络及人工查询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06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辉审判员 郑所亮审判员 张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拓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594号之一 下一篇 黄艳春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9刑更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