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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兆海、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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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2537号
  • 案件名称

    何兆海、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兆海;李宝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2537号原告:何兆海,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宝峰,男,45岁,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兆海诉被告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宝峰已将欠付购鱼款偿还给原告。原告何兆海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兆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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