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海、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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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2537号案件名称
何兆海、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何兆海;李宝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2537号原告:何兆海,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宝峰,男,45岁,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兆海诉被告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宝峰已将欠付购鱼款偿还给原告。原告何兆海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兆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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