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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建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9执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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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9执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建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覃建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9执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幢1702-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95757183K。法定代表人:朱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建平,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垫购车款63462元;2、被执行人支付付款违约金37631元(该违约金仅计至2020年11月6日,以后另计至被执行人还清贷款为止);3、支付律师费4000元;4、支付案件受理费996元;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执行费14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建平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广西速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桂D×××××号名爵牌汽车一台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最后以21000元由曾柳华拍卖成功。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拍卖款21000元,尚不足以清偿债权,该案也没有其他的申请执行人,不存在该笔案款需要进行分配的情形,支付本案的车辆评估费500元及网拍辅助服务费420元,收取本案执行费1491元后,余款18589元依法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也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国土、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直接执行。同时,也到被执行人覃建平户籍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财产线索。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覃建平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法院已依法限制覃建平高消费,并将其列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覃建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湘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黄振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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