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成与四川畅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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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4552号案件名称
杨树成与四川畅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树成;四川畅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552号 原告:杨树成,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畅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9层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9PL9B。法定代表人:赵志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成与被告四川畅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树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树成负担。 审 判 员 万园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余文沁 书 记 员 潘文洁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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