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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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426号案件名称
王丙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丙寅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426号被执行人:王丙寅,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丙寅犯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丙寅被判处罚金10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王丙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移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局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王丙寅名下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全部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丙寅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前往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前往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五、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本院通过电话调查询问、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0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罚金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罚金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保军审判员 付高强审判员 杨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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