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华、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1财保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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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财保176号案件名称
王福华、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福华;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财保176号申请人王福华,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青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85012847P。法定代表人刘湘黔,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王福华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为申请人王福华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王福华预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彭一鸣书 记 员 林 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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