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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斌、张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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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47号
  • 案件名称

    吴胜斌、张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胜斌;张静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吴胜斌,男。被执行人:张静,男。本院受理的吴胜斌申请执行张静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张静在2021年8月18日前向吴胜斌支付租金14100元。因张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胜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胜斌与被执行人张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胜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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