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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惠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0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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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0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焦惠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焦惠;张信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惠(公民身份号码×××),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信召(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焦惠申请执行张信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3010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张信召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前给付焦惠货款70936.1元;二、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张信召负担(张信召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前给付焦惠)。法律文书生效后,张信召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焦惠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8月6日、8月11日、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4.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5.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邢台市广宗县大平台乡李磨村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经联系,首封法院于2021年9月9日电话回复承办人,该房屋为宅基地,暂不处置。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3010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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