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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强、薛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9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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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93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德强、薛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恩乐实业有限公司;薛佳妮;杨德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93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恩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昆岗公路XXX号XXX幢XXX区。法定代表人:杨世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德强,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佳妮,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恩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强、被告薛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9312号之一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杨德强、被告薛佳妮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恩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德强、被告薛佳妮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晶法官助理  王昊艳书 记 员  李飞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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