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奇姣、朱碧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5民初2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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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民初2806号案件名称
马奇姣、朱碧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奇姣;朱碧端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5民初2806号原告:马奇姣,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碧端,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超,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奇姣诉被告朱碧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奇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奇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奇姣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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