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奇姣、朱碧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5民初28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民初2806号
  • 案件名称

    马奇姣、朱碧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奇姣;朱碧端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5民初2806号原告:马奇姣,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碧端,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超,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奇姣诉被告朱碧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奇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奇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奇姣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