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张国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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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张国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张国军;罗占久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721号原告: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住所地辽宁省义县张家堡镇松山村65号。负责人:周文利。被告:张国军,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被告:罗占久,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原告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诉被告张国军、罗占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县沃德劳务服务处负担。审 判 员 王明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 岩书 记 员 沈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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