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新江、侯海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3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380号案件名称
闻新江、侯海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闻新江;侯海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380号原告:闻新江,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侯海菊,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闻新江与被告侯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闻新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新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闻新江负担。审判员 贾永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 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州沃迪贸易有限公司、陆颖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33号 下一篇 张权、温士范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