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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烂、刘东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21民初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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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078号
  • 案件名称

    周烂、刘东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烂;刘东明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21民初2078号原告:周烂,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东明,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周烂与被告刘东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卷闸门工程款17000元,并从2020年元月24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元月24日要求原告在湘潭市湘潭县安装卷闸门,合计费用17000元,被告承诺在卷闸门装好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但被告一再拖延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刘东明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欠条,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卷闸门工程款17000元。被告刘东明未进行举证和质证。根据原告的举证,按照证据规则,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自2013年起与被告相识,并为被告的装修工程定制安装卷闸门。至2020年1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卷闸门材料款及安装费17000元。当日,被告刘东明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今欠到周烂卷闸门工程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是实”。出具上述欠条后,被告未偿还分文,且拒接原告电话。原告催收上述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承揽人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当给付相应报酬。被告经与原告结算,拖欠原告卷闸门款17000元未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7000元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东明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烂的欠款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刘东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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