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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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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276号
  • 案件名称

    曲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曲某;邹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276号原告:曲某,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邹某,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曲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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