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2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276号案件名称
曲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曲某;邹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276号原告:曲某,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邹某,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曲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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