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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靛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宁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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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1532号
  • 案件名称

    广东靛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宁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广东靛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宁;广州家尚爱家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靛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艾茵。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宁,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成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家尚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良。上诉人广东靛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宁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家尚爱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靛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珺审 判 员  杨晓航审 判 员  袁国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胡 星书 记 员  何敏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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