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鲁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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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371号案件名称
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鲁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鲁妍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6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湖南小区甲3号楼1层101-D5。法定代表人:余佩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妍,女,1985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古同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古同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被上诉人鲁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古同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古同泽公司不支付鲁妍佣金提成工资94311元。事实与理由:鲁妍签收的员工手册中有规定,销售人员佣金等发放时间根据项目开发商结算到账后进行发放。上古同泽公司现在正在与项目开发商打官司,项目开发商没有给上古同泽公司结算业务代理费。鲁妍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古同泽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古同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古同泽公司不予支付鲁妍佣金94311元;2.诉讼费由鲁妍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鲁妍与上古同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上古同泽公司2019年4月4日开始转账发放鲁妍工资,最后一笔于2019年10月12日转账,金额9077.88元。鲁妍主张其入职后工作地点在石景山区古城南路金融街长安中心2号楼,担任房地产置业销售顾问。工作期间在古滇名城项目和同事周某合作销售了两套房子,一套销售面积是92.56平方米,交易金额1350890元,按照交易金额的1.6%发放了提成,和同事周某各分50%,上古同泽公司扣税后支付了9077.88元(税前10807元佣金);一套销售面积是92.56平方米,交易金额1342120元,上古同泽公司同样按照交易金额的1.6%发放提成,和同事周某各分50%,至今上古同泽公司未支付提成。在厦门湾项目销售了两套房子,一套房子销售面积是69.58平方米,交易金额1118142元,另外一套房子销售面积是108.7平方米,交易金额1690028元,这两套房子均按照交易金额的3%发放提成,至今上古同泽公司未支付提成。2019年8月26日鲁妍离职。鲁妍提交了微信截图、两段录音证明其主张。微信(微信号为×××,显示电话号码138***3539)截图中显示2019年9月、10月,鲁妍向对方要求发放古滇和厦门湾的佣金,对方称说的次月,但没结,武某没说呀;鲁妍主张的2020年5月8日录音是与武某的谈话,显示鲁妍向其要求结款,对方称可以走监察大队,陈某某走的监察大队,鲁妍说古滇的应该是1.5,对方称古滇的应该是1.5,不超1.5;鲁妍主张的2020年9月30日录音是与郭某某的谈话,显示对方说余佩鸿余总说石景山什么部门反映情况,鲁妍说就是向石景山监察大队反映的古滇和厦门湾未结佣金的情况,鲁妍说古滇和厦门湾佣金总共税前是94980元,对方称差不多,古滇是客户刚补完款,开发商还没结,一直在催,厦门两套是甲方开发商没给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结,正在打官司,不知武某是否说清楚,肯定是公司结算。上古同泽公司主张认可应支付鲁妍佣金94311元,但主张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并提交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书、员工信息表,其中约定“销售人员佣金等发放时间根据项目开发商结算到账后可进行发放”,并主张上古同泽公司争议项目正在诉讼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鲁妍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该条约定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该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应属无效。2020年11月27日,鲁妍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古同泽公司支付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26日佣金提成94982.06元。2021年1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鲁妍佣金提成工资九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元;二、驳回鲁妍其他的仲裁请求。上古同泽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即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鲁妍和上古同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古同泽公司理应向鲁妍支付劳动报酬。现上古同泽公司认可尚欠鲁妍一套古滇房产和两套厦门湾房产佣金提成,共计94311元(税前)。上古同泽公司称争议项目正在诉讼,目前欠付销售佣金不符合支付条件,但上古同泽公司并未就此予以举证证实,故对上古同泽公司提出的不应支付鲁妍相应销售佣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鲁妍支付佣金提成工资94311元;二、驳回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现上古同泽公司认可尚欠鲁妍一套古滇房产和两套厦门湾房产佣金提成,共计94311元(税前)。上古同泽公司虽主张因项目开发商未结算业务代理费,正与项目开发商进行诉讼,故该佣金不符合发放条件,但上古同泽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古同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向鲁妍支付劳动报酬,对上古同泽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鲁妍佣金提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古同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上古同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范楷强书 记 员 李雅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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