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辉、申相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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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849号案件名称
张生辉、申相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生辉;申相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49号申请人:申相录,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张生辉,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人申相录与被申请人张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相录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生辉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查询并冻结12200元。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为申请人申相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相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张生辉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122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142元,由申请人申相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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