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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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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034号
  • 案件名称

    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9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北苑一街13号F205、F206自编B044房。法定代表人:吴耀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69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黄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贵,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智慧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洲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星洲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智慧中心立即向星洲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2万元(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按每月40000元计算);2.判令智慧中心立即向星洲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实际逾期天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平均年利率1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①120000×15%/365×〔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24日共165天〕约等于8136.99元;②80000×15%/365×[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共242天)]约等于7956.16元;③20000×15%/365×[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共151天]约等于1241.10元;100000×15%/365×[2020年7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④120000×15%/365×〔2020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智慧中心按合同期最后月租金标准的双倍金额向星洲源公司支付逾期腾退涉案房屋的占用费约26666.67元【40000/31×(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01月04日=10天)×2】;4.智慧中心向星洲源公司支付卫生服务费1200元。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租金220000元。二、被告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0年1月11日计至2020年6月24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0年4月11日计至2020年12月9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0年7月11日计至2020年12月9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0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0年10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20000元为限)。三、被告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01月03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80000元计)。四、被告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星洲源果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卫生服务费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727元,由被告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负担。判后,上诉人智慧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免智慧中心三个月租金。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要求原告减免三个月租金于法无据”,此认定与事实不符。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9号)所下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在第一条第(一)点,对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处理作出了以下指引,对承租市及区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减免政策范围的,在免收有效合同期内2020年2、3月份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根据上述文件的指引,星洲源公司应免收2020年2、3月份租金,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星洲源公司需减免租金120000元,但实际上其只减免了2020年2月租金40000元,少减免了80000元租金。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星洲源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9号)所下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第(一)点规定,对承租市及区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减免政策范围的,在免收有效合同期内2020年2、3月份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另行制定,租金减免政策的减免对象是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智慧中心的社会组织类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是上述政府规定必须减免租金的对象。二、根据上述规定,关于租金减免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另行制定。2020年7月3日,广州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发布了《关于减半收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4、5月份租金的通知》,在该通知的首部第一段就已明确“为推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物业租金减收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也就是说,租金减免政策强制适用的物业主体应是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物业,但星洲源公司仅是一般商事主体“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出租人,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广州市供销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果品食杂公司)物业所有权性质是集体所有物业,所以星洲源公司也不是租金减免政策强制适用的物业主体。三、星洲源公司在一审中依法提供的证据广州市财政局网站互动交流平台中广州市财政局对网友的提问答复的内容,也已证实上述事实。即便如此,星洲源公司也曾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关于疫情期间给予承租人减租减负的有关倡议,主动减免了智慧中心一个月的租金40000元,已履行了作为出租人的社会责任。综上所述,智慧中心要求星洲源公司减免其三个月租金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星洲源公司陈述其不属于国企,其属于民营企业。智慧中心对此不予认同,认为星洲源公司属于国资控股的企业,是由广州市果品食杂公司控股的公司。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理有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智慧中心上诉主张星洲源公司应减免其三个月租金,能否成立。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根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智慧中心应在2020年1月10日前向星洲源公司支付首季度租金。此时,我省并未因疫情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智慧中心应依约支付租金但其并未支付,其迟至2020年6月24日才支付该租金,构成违约,因此,其不应享受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优惠措施。但疫情发生后,在智慧中心仍未按照约定支付首季度租金的情况下,星洲源公司主动减免了智慧中心一个月租金,已充分体现了疫情之下风险共担、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的原则。智慧公司在签署《物业网点减免租金确认书》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后,仍主张星洲源公司减免其三个月租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的处理合理有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智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53.7元,由广东省智慧国防教育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韵彭诗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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