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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喜、代奎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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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6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瑞喜、代奎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蔡瑞喜;代奎珍;淮北市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瑞喜,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代奎珍,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淮北市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北鸿乐商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龙河路南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62227422。法定代表人:代奎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瑞喜与被执行人代奎珍、淮北市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瑞喜,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代奎珍,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淮北市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北鸿乐商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龙河路南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62227422。法定代表人:代奎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瑞喜与被执行人代奎珍、淮北市鸿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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