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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陈某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特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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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特226号
  • 案件名称

    石某某、陈某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石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特226号申请人:石某某,女,1994年5月30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某某,男,1988年1月15日生,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某某与陈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9月7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陈某某欠石某某借款本金55848元,截止2021年9月2日的利息6152元,合计62000元;于2021年9月7日偿还10000元,于2021年9月14日前偿还4000元;剩余48000元,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偿还4000元,于2022年10月31前还清。二、如陈某某未按上述任意一期履行还款义务,石某某有权要求陈某某一次性偿所有剩余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0.5%为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为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某某、陈某某于2021年9月7日经施秉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鲁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 丽书 记 员 黄 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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