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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渝东、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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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918号
  • 案件名称

    张渝东、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渝东;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918号原告:张渝东,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明道文达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高铁新城B1区3栋3011-30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松。原告张渝东与被告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渝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渝东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孝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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