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渝东、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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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918号案件名称
张渝东、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渝东;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918号原告:张渝东,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明道文达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高铁新城B1区3栋3011-30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松。原告张渝东与被告贵州黔楚情医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渝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渝东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孝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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