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与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6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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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408号案件名称
王奇与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奇;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6408号原告:王奇,男,汉族,1999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晗,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假日大道182号6幢2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EWG36。法定代表人:刘运立。原告王奇与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在校大学生,从2019年9月开始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运立安排在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校园里销售移动卡,工资按月计算,每月1000元左右,截止2019年12月,经双方结算,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开始,原告在校学习之余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销售电话卡,经双方结算,至今尚余劳务费2000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之后,有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被告至今未付清劳务费,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的请求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以1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奇劳务费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以1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诚立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童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雪薇-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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