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宝平、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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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699号案件名称
倪宝平、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倪宝平;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699号原告:倪宝平,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原告倪宝平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倪宝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宝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雨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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