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周口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民终41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终4179号案件名称
郭华、周口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华;周口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终4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郭华,女,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源祥,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江,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系郭华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周口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新城办事处罗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3X5PXQ00。法定代表人:李莉华,系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强,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华因与被上诉人周口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中郭华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周口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是继续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并未对周口正固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具有违约行为作出认定及论述评判,依法应属漏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剑克审判员 张建松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浩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利群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956号 下一篇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