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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长国、牛明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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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051号
  • 案件名称

    石长国、牛明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石长国;牛明山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051号原告石长国,男,汉族。被告牛明山,男,汉族。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石长国诉被告牛明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长国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石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长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牛明山负担。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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