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长国、牛明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0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051号案件名称
石长国、牛明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石长国;牛明山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051号原告石长国,男,汉族。被告牛明山,男,汉族。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石长国诉被告牛明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长国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石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长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牛明山负担。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某、鞍山市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421号之一 下一篇 何利群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