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等与周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保令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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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保令18号案件名称
朴某等与周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朴某;周某1;周某2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保令18号申请人:朴某,女,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周某1,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周某2,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朴某1、周某1与被申请人周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朴某1、周某1称,周某2多次殴打我二人,最近一次是在2019年10月,后我二人就无法住进海淀区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朴某1、周某1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朴某1、周某1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钱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馨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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