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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某等与周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保令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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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保令18号
  • 案件名称

    朴某等与周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朴某;周某1;周某2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保令18号申请人:朴某,女,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周某1,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周某2,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朴某1、周某1与被申请人周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朴某1、周某1称,周某2多次殴打我二人,最近一次是在2019年10月,后我二人就无法住进海淀区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朴某1、周某1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朴某1、周某1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钱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馨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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