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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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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221号
  • 案件名称

    金凤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金凤娟;王朝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221号原告:金凤娟,女,1932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勇,男,199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凤娟与被告王朝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凤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审 判 员 陶伟春法官助理 余冠捷书 记 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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