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容、乐山市沙湾区丁丁英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1民初8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11民初802号案件名称
吴华容、乐山市沙湾区丁丁英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华容;乐山市沙湾区丁丁英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1民初802号原告:吴华容,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乐山市沙湾区丁丁英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MA641BX4X5),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港口路243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原告吴华容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丁丁英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华容以原、被告双方已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华容负担(已交)。审 判 员 邓秀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小燕书 记 员 李 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