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永春、李文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9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966号案件名称
席永春、李文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席永春;李文平;刘景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席永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被执行人:李文平,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刘景泉,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席永春申请执行李文平、刘景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3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后,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9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杨 帆执行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永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小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2406号 下一篇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郑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1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