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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永春、李文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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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966号
  • 案件名称

    席永春、李文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席永春;李文平;刘景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席永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左县。被执行人:李文平,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刘景泉,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席永春申请执行李文平、刘景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3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后,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9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杨 帆执行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永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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