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昊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财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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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财保56号案件名称
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昊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陈昊;刘晶东;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闻巍;喻凌霄;邬学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财保56号申请人: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被申请人: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陈昊,男,197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闻巍,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喻凌霄,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邬学宁,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刘晶东,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昊、闻巍、喻凌霄、邬学宁、刘晶东发生纠纷,在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昊、闻巍、喻凌霄、邬学宁、刘晶东价值人民币8,77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昊、闻巍、喻凌霄、邬学宁、刘晶东价值人民币8,7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海华书记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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