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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赵碰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初3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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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初3722号
  •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赵碰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赵碰;史电波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初3722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JJW3H。负责人:雷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亚菲,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碰,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史电波,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赵碰、史电波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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