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才让、卡毛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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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1021号案件名称
周先才让、卡毛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先才让;卡毛吉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021号原告:周先才让,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同仁市。 被告:卡毛吉,女,1989年3月1日出生,藏族,无固定职业,住同仁市。 原告周先才让与被告卡毛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周先才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先才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先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周先才让负担。 审判员 当增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志玫书记员 才藏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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