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赵家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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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417号案件名称
杨敏、赵家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敏;赵家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417号原告:杨敏,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赵家虎,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杨敏与被告赵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美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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